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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面临性困惑

1999-05-16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李亚玲 邓孝政

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是否涉嫌组织卖淫?该以何罪名起诉?

去年6月,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黄关旭在成都市租房开办“红蝙蝠”茶屋。初期该处为同性恋者的聚会场所,后来黄先后招聘绵阳、简阳、双流等地的9名男青年充作“小弟”,为男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。黄先后从中获利6万余元。去年11月26日深夜,公安机关在该茶屋抓获正在进行交易的男同性恋者数对。黄及收银员王某被以涉嫌“组织、容留卖淫罪”逮捕。今年5月5日,黄某被取保候审。

黄的辩护律师谢佳佐及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革等人认为,《刑法》有关卖淫犯罪的规定,在法律立意上是指异性之间,没有包括同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的性行为。况且新《刑法》取消了类推,即《刑法》没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,都不能认定为犯罪。此案给司法界出了一道难题。

主办此案的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说,经过大量取证查明“红蝙蝠”以收取金钱方式进行同性淫乱活动事实清楚。但鉴于此案在全国尚属首例,在《刑法》适用上,检察院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:一种认为应以“组织、容留他人卖淫”的罪名向法院提起诉讼;一种意见则认为,《刑法》中没有明确表明同性之间以金钱交易方式进行性活动属“卖淫”行为,因此不能以该罪名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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